議員,蔡淑君蔡淑君建請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停止基層員警「六年條款」、「八年條款」調動,並依個案機動調整。
一、查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依所謂「六年條款」、「八年條款」調動基層員警作法引起爭議,邇來警局頻頻調動造成基層員警家庭困境,蔡淑君,請警察局正視此問題,停止運作,依個案調整人事,蔡淑君。
二、請警察局確實辦理。請警察局辦理。請縣府研究辦理〈廖議員筱清、金議員介壽保留發言權〉
照審查意見通過一、依據 貴會第16屆第4次定期會第6審查會第6案辦理。
二、本府警察局為提振工作士氣,活絡人事,蔡淑君,提昇團隊效率與競爭力,蔡淑君,增加職務歷練機會,避免久任職務,衍生弊端,並建立警察廉能形象,特於95年12月8日北縣人字第0950182340號函訂本局「各職級職務職期輪調作業要點」,另查據內政部警政署95年12月21日警署人字第0950164084號函發「職務遷調或業務輪調作業原則」,蔡淑君,合先陳明。
三、按本府警察局「各職級職務職期輪調」作業要點規定略謂:凡同一單位服務年資滿6年者,均比照適用強制實施職期輪調規定。並無特殊事由免予輪調條款。惟本局亦考量人力培訓不易,蔡淑君,凡經評估具「專業」或「不可替代」性質,不論其屬於正式或非正式編制單位人力,均得予暫緩輪調,並飭所屬服務單位對久任人員建立定期考核機制,蔡淑君,避免衍生風紀顧慮。另考量各單位勤、業務推展人力所需,爰本(96)年度第二梯次職期職務輪調作業已增列久任輪調人員得暫留任原服務單位考核機制,http://blog.xuite.net/pattoncarn1ei/blog/220045981,責由前揭人員所屬單位主官依「本局辦理久任輪調作業暫留任原單位人員考核表」所列各要項具體填寫併案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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